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咋没有专家为“嫖宿幼女罪”说话?
2011年12月08日 网络文摘 Comments Off

“嫖宿幼女罪”再次成为过街老鼠,网上是清一色的骂声和讨伐声。知名博友周蓬安就列出了“嫖宿幼女罪”的四大罪状“一是令“强奸罪”对性侵幼女犯罪震慑力降低;二是刺激卖淫团伙紧盯幼女;三是对幼女构成了双重侵害;四是“嫖宿幼女罪”已成司法腐败的遮羞布”。这是再清楚不过的,可以这样说,“嫖宿幼女罪”已经是这个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杂音,称其为恶法毫不为过。
“嫖”和“奸”虽是一字之差,但是性质截然不同。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,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,而强奸幼女则性质更为严重和恶劣;嫖是金钱与肉体的交易,你情我愿各取所需,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事,嫖幼女,那只能说是选择错了嫖的对象,虽然给嫖幼后面勉强加了一个“罪”字,但是比起强奸幼女来那罪行可就轻多了。
一个是最高可判死刑的罪名,一个是最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那个罪犯会蠢到如此地步去选择重刑?所以清一色的回答该是“真的不知道她还不到14岁”。知道也是不知道,怎么能知道那?叫人去撒谎,有谁不去撒?
如果没有“嫖宿幼女罪”这个罪名,“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”的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会不会是死刑?
前几天上网,有一篇文章说宋朝的文人特别喜欢雏妓,苏东坡就很流氓的写过“一树梨花压海棠”。现在有些人是不是也有此癖好,怕万一被捉给自己留一个回旋的空间?
说什么的都有了,可是就没有一个专家学者能站出来为“嫖宿幼女罪”说句“公道话”!
谁提出来的,谁主张设立的“嫖宿幼女罪”?怎么不站出来啊?难道名字都被小方框儿圈住了?
有理走遍天下,怕啥?设立此罪名的初衷不也是为了填补一项法律空白,进一步完善吗?
再不出来,万一这个罪名取消,可能以后会有意想不到的麻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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